关于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1-16 23:44:40   来源:湖南省建设厅   评论:0 点击:

关于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4]29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关于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04]29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 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一)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组织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及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在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直接组织审查省管企业及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在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委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本地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通过后报省建设厅核查后统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此项工作。
  涉及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应征求同级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 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审查工作,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二)中内容要逐项核实, 对暂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施工企业应督促其积极整改直至符合条件。
  对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 审查工作, 省建设厅将采用抽查、检查的方式进行核查, 凡不认真履行责任,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不依法依规 审查 ,甚至弄虚作假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收回对所在市州的委托,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审查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具体事项
(一)、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涉及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资料的同时应向同级水利、交通部门报送一份相关申请资料 ,水利、交通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20日内提出意见(见附件三),否则视同无意见。
(二)、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审查。
  审查“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条件时,要审查施工企业是否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规章制度,是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审查“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条件时,要查实施工企业的 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施工企业 不得少于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的 1%作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建立安全投入专用帐目,首次审查 要求施工企业提供 近一年 资料 ,延期、换证时查验近三年资料 。
  审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条件时, 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施工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不同专业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首次 审查“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和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条件时,要求施工企业提供 近一年相应资料,延期、换证时查验近三年资料证书、票据 。
  审查“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和“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条件时,要抽查 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施工企业承建的在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
  审查“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时,要审查企业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企业劳动防护用具采购、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制度。
  审查时,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合格证、帐目、票据等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印章,并签署核验人姓名存档。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
  各市(州)审查应 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3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填写审查不通过告知书书面告知企业(见附件四)。省建设厅接收到市(州)审查通知的报送资料后7日内无否定意见的,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查通过意见向企业书面告知。
  鉴于今年是初始发证,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为顺利有序开展好此项工作,自 2004年10月8日开始每周星期五受理各市(州)审查通过的报送资料。
(四)、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 监督管理。
  各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和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按规定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情况。
附件:
1、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交通、水利部门征求意见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不通过告知书
 
湖南省建设厅
200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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