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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1-17 14:04:58   来源:湖南省建设厅   评论:0 点击:

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4]240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贯彻建设部建质 [2004]59号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04]24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贯彻建设部建质 [2004]59号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员考核的组织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管理人员的统一考核和统一发证工作,并直接组织省管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委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省水利、交通等部门负责对相应专业的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核发加盖省建设厅印章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以企业资质主项为准,即以水利、交通资质为主项的,由省水利、交通部门考核。其它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考核以其专业标准为准,即水利、交通专业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和专职安全员由省水利、交通部门考核,其它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
二、管理人员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指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应具备的条件:
a、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b、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分管负责人需中级以上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c、从事建筑企业管理3年以上;
d、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企业项目负责人
a、三级(含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格或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
b、从事建筑施工管理3年以上;
c、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
b、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从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
c、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管理人员的考核
(一)、安全生产知识的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每三年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考核将结合我厅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一并进行,并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逐级实施、严格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凡已通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获得“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卡”的人员,即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为便于各地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工作的实施,我厅将于今年 8月中旬和9月下旬再组织两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从明年开始,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安排在每年4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进行。
(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按照“企业评价、政府监管”的原则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能力考核。首先由企业对考核对象按照其应具备的相应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要点进行评审,并填写“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格式附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相应条件进行审查。
  鉴于初始考核工作量多面广,各地在进行审查考核时,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须成立由建管、质安监管、安全监督、教育培训、行业协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肃认真对待此项工作。要注意对相应管理人员的现场和以往业绩的考核。本次考核一律以 2003年度和2004年元月至9月30日内的企业安全生产业绩为标准进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考核合格证书”处罚的,当年内不得重新考核,并不得继续上岗承担“管理人员”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性培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凡不认真履行责任,不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甚至弄虚作假的,我厅将收回所在地市的委托权,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管理人员的发证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者,由我厅统一颁发加盖省建设厅印章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考核合格名单于 9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报我厅发证,省水利、交通专业部门必须在11月30日前报我厅发证。合格证书式样为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见附件),主要企业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a、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编号:我省简称 建安 A (证书颁发年份全称) 市、州地区排序号(2位) 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如长沙市:湘建安 A(2004)010000001;
b、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我省简称 建安 B (证书颁发年份全称) 市、州地区排序号(2位) 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如长沙市:湘建安 B(2004)010000001;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编号:我省简称 建安 C (证书颁发年份全称) 市、州地区排序号(2位) 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如长沙市:湘建安 C(2004)010000001。
(三)各市、州及相关部门的地区排序号:
长沙市: 01 湘潭市:02 株洲市:03 岳阳市:04 衡阳市:05 郴州市:06 常德市:07 益阳市:08 邵阳市:09 怀化市:10 永州市:11 湘西自治州:12 张家界市:13 娄底市:14 省管:15
省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同上,并在编号第一个字与第二字之间分别加注“(水)”、“(交)”字。即湘(水)建安、湘(交)建安。
(四)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照片上应加盖证件专用章,文字内容为:“湖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经原考核机关同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3年,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一栏内注明“有效期三年”,并填写起止日期,加盖“湖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六)证书式样由建设部制定,证书订购按照建设部要求执行。
 
附件:
   1、建设部建质[2004]5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建设部建办质[2004]23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湖南省建设厅
200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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